湖南法治報訊(全媒體記者 王薇 通訊員 劉哲林 彭瑾瑜)近日,株洲市天元區人民法院依法審結一起拒不執行判決、裁定罪案件。被告人龍某紅因故意轉移財產規避法院執行,被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,緩刑一年。 該案系人民法院嚴厲打擊拒執犯罪、維護司法權威的典型案例,對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義務的被執行人形成有力震懾。
2022年11月,天元區法院就黃某翼訴龍某紅民間借貸糾紛一案作出判決,判令龍某紅償還借款本金30萬元及利息,并支付律師代理費1萬元。因龍某紅未履行義務,黃某翼于2024年1月申請強制執行。
另查明,2022年12月,法院就陳某芝訴龍某紅民間借貸糾紛一案作出調解書,約定龍某紅分期償還本息共計27萬元。但龍某紅未按約履行,陳某芝于2023年4月申請強制執行。在法院送達執行通知書、財產報告令后,龍某紅既未履行義務,亦未如實申報財產。
2023年5月,龍某紅為逃避執行,將其與妻子共有的天元區泰山公館一處房產(價值55萬元)私自出售,導致兩起案件因無可供執行財產而分別于2023年9月、2024年7月終結本次執行程序。其行為嚴重損害了申請執行人合法權益,破壞了司法秩序。
2024年,該案刑事立案后,龍某紅經公安機關電話通知主動投案,如實供述犯罪事實,并積極與申請執行人協商還款:2024年12月,其全額清償陳某芝債務并獲諒解;2025年2月,在擔保人提供保證的情況下,其與黃某翼達成執行和解協議,償還8萬元后分期履行余款,亦取得對方諒解。
法院審理認為,龍某紅對生效判決、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,情節嚴重,構成拒不執行判決、裁定罪。鑒于其具有自首、認罪認罰、部分履行義務并取得諒解等情節,依法從輕處罰。最終,法院綜合其犯罪性質、社會危害及悔罪表現,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,緩刑一年。
本案承辦法官指出,人民法院生效裁判具有強制執行力,任何規避、抗拒執行的行為均屬違法。根據《刑法》第三百一十三條,對人民法院的判決、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,情節嚴重的,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罰金;情節特別嚴重的,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。
法官提醒,被執行人應主動履行義務,如實申報財產。若因客觀原因暫時無法履行,可依法與申請執行人協商和解,切不可采取轉移、隱匿財產等非法手段逃避責任,否則將面臨刑事追責。
通過該案的審理,再次向社會傳遞天元法院嚴厲打擊拒執犯罪的鮮明信號。下一步,天元法院執行局將持續加大執行力度,嚴厲打擊拒執犯罪,全力保障勝訴當事人合法權益,捍衛法律尊嚴與公信力。
責編:劉惠明
一審:曾金春
二審:伏志勇
三審:萬朝暉
來源:湖南法治報









